南京博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894184845,住南京市江宁区科宁路96号谭桥商业中心05幢110室。
被执行人南京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8933-9,住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荣昌花园26号。
南京新视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0117民初5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京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京博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5123元及利息。因南京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南京新视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0705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荣昌花园26幢会所2、3楼房产已经进行拍卖,因其涉案众多,拍卖款分配后,南京博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款280539元,剩余的案款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7民初5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