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40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1402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