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2民初596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现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烟台乐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现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乐倍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因被告住所地暂时无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现代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现代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