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民初7983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2号二楼289。
法定代表人:游梦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嘉绚,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嘉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8年7月3日入职被告处,担任asp.net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保密协议、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要求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9月的工资差额。2018年12月10日,被告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被告承诺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拖欠工资等,我于当天18:30办完离职手续打卡离开。我所签的解除协议,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协议,我是基于被告的语言胁迫才签的,为了让被告支付我应获得的财产,我只能做戏,所以我并不是真的与被告协商一致,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我与被告签订的竞业协议约定签字即生效,因此,被告应向我支付竞业补偿金。现我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18年8月、2018年9月拖欠的工资4800元;2、竞业补偿金10800元;3、未休年休假补偿金4413.79元;4、2018年年终绩效12000元;5、2018年12月10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10.34元;6、代通知金及补偿金的利息104.32元竞业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利息138.54元;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于被告处工作,担任asp.net开发工程师,有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其中《保密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B种……(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保密期限为:两年。
2018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关系协商解除通知书》,记载因原告在合作沟通与协作方面与团队其他成员配合困难,被告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17时30分正式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该通知书上手写“协商不一致,本人收到本通知”字样。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载:“乙方(即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入职甲方(即被告),担任asp.net开发工程师职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1、自2018年12月10日17时30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截至到2018年12月10日17时30分,社会保险交纳至2018年12月(个人部分自行承担)。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2018年12月10日17时30分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年假工资、绩效奖金等),总计税前人民币16,470.23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柒拾元贰角叁分。4、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6、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即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填写确认《员工离/辞职交接单》,原告确认交接单上的工资结算包括: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工资19199.77元、应发其他24000元、扣减社会保险760.68元、扣减个税455.62元、税前工资42439.09元、税后工资41983.47元(含经济补偿金12000元、代通知金12000元、2018年8、9月试用期工资补差额4470.23元)。原告确认金额合计人民币41983.47元为本人离职薪金的全部,以后一切经济纠纷均与被告无关。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载:原告自2018年7月3日入职被告,开发部担任asp.net开发工程师职位,至2018年12月10日离职,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已解除相关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原告于2019年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补偿金、工资、竞业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年终绩效等,该仲裁委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8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就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年假工资、绩效奖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书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协商本就是一个商量、沟通、让步、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即便原告提交的录音表明双方曾经就解除的问题存在争议,也不能推翻最终达成的书面协议,故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本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原告请求撤销该协议并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试用期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加班费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竞业补偿。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原告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B种……(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保密期限为:两年”可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自原告离职之日起算,因此,涉案竞业协议虽然自双方签字起即生效,但是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尚未到来,双方就已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被告在离职证明中表明原告可以自由择业,故此,由于原告并未实际受到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和择业选择权的限制,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代通知金及补偿金等的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伊莎
人民陪审员  张秀茹
人民陪审员  戴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詹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