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与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4299号
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2号二楼289,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40000233163257B。
法定代表人:游梦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广州市海珠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系原告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抚州市迎宾大道976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2361100756755024H。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南城县人,系该校计划财务处处长,住抚州市临川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7日,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84元减半收取19,542元由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聂慧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历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