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4299号
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2号二楼289,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40000233163257B。
法定代表人:游梦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广州市海珠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系原告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抚州市迎宾大道976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2361100756755024H。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南城县人,系该校计划财务处处长,住抚州市临川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7日,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84元减半收取19,542元由原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聂慧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历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