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基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5441号
原告:广州市基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5、6、7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0140A。
法定代表人:袁燕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张钦辉,均系北京市盈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大院内自编****289信用代码91440000233163257B。
法定代表人:游梦良。
原告广州市基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基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