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4045号
原告: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67号5、6、7部位5-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燕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张钦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2号二楼2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游梦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待君、梁少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龙公司)与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被告星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奇龙公司与星城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及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星城公司退还奇龙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54000元;3.星城公司支付奇龙公司违约金9000元;4.星城公司支付因其违约给奇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5980元;5.星城公司支付奇龙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500元;6.星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7.星城公司支付因其恶意注销发票给奇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56.6元。事实与理由:奇龙公司于2019年2月与佛山市基利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基利斯公司)、中山市基利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基利斯公司)就软件开发事宜分别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其后,奇龙公司因上述需求找到星城公司,双方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奇龙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于2019年3月21日将合同总借款的60%即54000元转账至星城公司指定账户,并为配合开发工作采购了多台机器设备。但星城公司在收款后未在合同约定的60个工作日完成产品系统主要功能部署、开发、测试工作并交付奇龙公司,已构成违约,奇龙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星城公司的违约行为同时导致了奇龙公司失信于佛山基利斯公司、中山基利斯公司,并向该两公司支付了90000元违约金。
被告星城公司答辩称:1.本案纠纷应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本案合同的事实关系是奇龙公司委托星城公司在了解相关参数信息、明确奇龙公司对软件的具体需求后,通过星城公司的专业技术进行软件开发,而非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2019年4月10日星城公司完成了广州市基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利斯公司)的服务器后台系统部署,4月12日在广州基利斯公司的服务器完成了POS前台系统部署,通用系统安装部署好后,该公司开始体验系统,星城公司交付的研发成果已初具规模,只待奇龙公司提供其他具体需求进行修改与完善,至此,星城公司已在约定期间完成了软件系统主要功能部署、开发、测试工作,星城公司没有违约;3.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奇龙公司一度拖延协助星城公司了解参数信息、不提供明确的软件需求、提出不合理的软件需求等原因,导致星城公司未能依正常工作进度完成软件的全部开发工作,进而导致只能交付主要部分软件开发成果;4.因星城公司与奇龙公司、广州基利斯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项下开发的软件架构相同,相关数据具有可复制性,故星城公司同意先完成星城公司与广州基利斯公司合同项下的软件系统,然后复制该软件系统,加上奇龙公司对软件的其他需求,作为与奇龙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的标的物,一同在60个工作日后交付,但奇龙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广州基利斯公司项下的完整软件需求;5.因奇龙公司系佛山基利斯公司、中山基利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奇龙公司所称因违约而赔偿给该两公司的所谓损失,星城公司不予认可;6.奇龙公司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7.星城公司未恶意注销发票,奇龙公司在知道发票异常后未及时与其司沟通,才导致该损失发生。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案涉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9年3月19日,奇龙公司(甲方)与星城公司(乙方)签署了《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就甲方采购乙方软件一事达成协议:一、项目或功能模块名称:1.通用行业连锁版,(进销存+连锁)c/s,b/s混合架构,服务器端;2.通用行业连锁版,(POS)c/s架构,客户端;3.进销存+汽车美容+餐吧+药店模块功能定制(c/s,b/s混合架构;功能定制以附件一说明和附件二需求调研报告为准);4.POS模块功能定制(c/s架构;功能定制以附件一说明和附件二需求调研报告为准);5.提供一年的免费服务,在远程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不能处理问题的情况下,我司工程师将提供上门服务。二、本合同产品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软件终生免费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可将软件提供给其合作方使用。三、乙方必须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系统进行安装,其中包括:安装、测试和联网调试、试运行;所提供的全部系统安装、调试到位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系统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四、软件价格为9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60%即54000元;产品安装、调试、培训甲方完成,软件正常运行并经甲方验收,双方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40%即36000元;以上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并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五、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合同首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完成系统主要功能部署、开发、测试工作;甲方为乙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组织相关人员给乙方实施系统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及配合。六、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货物交付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七、双方任一方单方面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八、软件定制附录,1.对接开发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2.支持商户使用控制功能,并保留控制接口;3.所有功能模块支持API接口调用;4.行业模块可进行整体开通/关闭操作,并提供远程开关接口;5.软件定制具体功能以甲方需求为准。九、需求调研报告,以进驻完成调研需求后,形成书面的调研报告双方签名确认为准。2019年3月25日,奇龙公司与星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药店系统”更改为“美容美发系统”。
2019年3月20日,广州市基利斯公司(甲方)与星城公司(乙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就甲方采购乙方软件一事达成协议:一、项目或功能模块名称:1.通用行业连锁版,(进销存+连锁)c/s,b/s混合架构,服务器端;2.通用行业连锁版,(POS)c/s架构,客户端;3.进销存+汽车美容+餐吧模块功能定制(c/s,b/s混合架构;功能定制以附件一说明和附件二需求调研报告为准);4.POS模块功能定制(c/s架构;功能定制以附件一说明和附件二需求调研报告为准);5.提供一年的免费服务,在远程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不能处理问题的情况下,我司工程师将提供上门服务。二、本合同产品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的基利斯母子关联公司及基利斯品牌门店拥有软件终生免费使用权。三、乙方必须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系统进行安装,其中包括:安装、测试和联网调试、试运行;所提供的全部系统安装、调试到位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系统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四、软件价格为9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60%即54000元;产品安装、调试、培训甲方完成,软件正常运行并经甲方验收,双方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40%即36000元。五、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合同首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完成系统主要功能部署、开发、测试工作;甲方为乙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组织相关人员给乙方实施系统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及配合。六、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货物交付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七、双方任一方单方面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八、软件定制附录,1.对接开发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2.支持商户使用控制功能,并保留控制接口;3.所有功能模块支持API接口调用;4.行业模块可进行整体开通/关闭操作,并提供远程开关接口;5.软件定制具体功能以甲方需求为准。九、需求调研报告,以进驻完成调研需求后,形成书面的调研报告双方签名确认为准。
二、关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
2019年3月21日,奇龙公司向星城公司支付了54000元合同款。2019年4月3日,星城公司向奇龙公司出具金额为54000元的软件开发服务费发票(发票代码4400183130)。
奇龙公司与星城公司建有微信群“星城&奇龙网技术对接(8)”,该群人员包括奇龙公司胡义、周俊林、胡纯,基利斯罗睿、周宏景、星城公司梁康权、刁小峰、刘伟伟。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10日,星城公司刘伟伟说道“服务器部署了后台系统,POS端明天安排部署,登录用户admin,密码空”。奇龙公司胡义回复“好”。2019年4月12日,星城公司刘伟伟说道“服务器测试POS前台程序部署完成,可以登录体验下,选择管理员登录,密码空。”奇龙公司胡义回复“APP测试连接没有关闭呀。”星城公司刘伟伟回复“现在打不开,提示网络连接断开,现在好了。”2019年4月29日,奇龙公司胡义问道“伟伟,想问下,参照车盈易那套系统还需要多久可以体验,包括股东分红,员工分红,员工绩效等功能。这部分给一个具体的时间吧。”星城公司刘伟伟回复“先做进销存及对应业务,预计8号左右可发布出来,目前完善货品管理模块。”2019年5月8日,奇龙公司胡义说道“偏差还是太大了,和车盈易……比如:会员信息和车辆信息,本身是关联关系,并不是在同一个表里……你现在整合到一块,还有服务、套餐,这些基础功能没有……”星城公司刘伟伟回复“……会员列表,会员查询,均放置到会员信息功能中,套装=套餐,服务之前沟通过,同意做商品处理……”2019年5月9日,广州基利斯公司罗睿说道“刘工,我个人建议几大模块(汽车美容,便利店,休闲吧)照搬成熟软件或胡工推荐的软件,不管是菜单还是里面布局结构,都先照搬,最后数据能够合一套账,然后我们测试功能是否满足日常需求,再做二次修改,不要用原软件结构和布局。”星城公司刘伟伟回复“结构布局,没办法调整的,菜单及功能,可尽量做成与车营易类似……”2019年5月16日,星城公司刘伟伟说道“周总,胡工,POS端消费的支付接口,这边提供下。”奇龙公司胡义回复“这个暂时还不能提供,我们接口还没处理好。”星城公司刘伟伟说道“门店终端控制,接口你们这边也要同步处理了。”奇龙公司胡义回复“先暂时不考虑接口的事情,先把应用做好,我们再做接口对接这块。先保证软件能离网正常使用,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考虑线上对接。我们是要在5月23日能交使用的版本。按业务流来实现。先搭建环境,再创建门店,授权,发布商品,入库,选择会员,下单,支付,出库,分红,财务,报表等业务流全跑通。”星城公司刘伟伟回复“收到。”
星城公司刘伟伟与奇龙公司庄慧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27日,庄慧珍说道“伟伟,你要搞清楚,我们很早之前就已经给你们需求了,一直没变,这些也是你们一直搞不清楚,我们产品经理帮你们梳理。你们不能拿我们的帮助当作我们的过错……”刘伟伟回复“贵司之前提供的需求框架是连锁版本需求,在标准产品上做定制二开,并未提供细节需求……”2019年5月28日,刘伟伟说道“我站在作为项目经理,希望我们双方沟通继续推进项目……所以,还是希望拜访沟通下,项目继续推动相关事宜1.确定基利斯项目需求对接人;2.沟通细节需求及制定后续项目计划……”庄慧珍回复“你要知道,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取消合作,不是往下推进项目……”2019年6月7日,刘伟伟向庄慧珍发送两份文档,文档名称分别为“奇龙网&星城软件开发补充协议20190607”“基利斯&星城软件开发补充协议20190607”,两份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在整体规划中均约定“7月10日,双方沟通细节,安排进行项目验收。“该两份补充协议最后并未签订。
庭审中,星城公司表示奇龙公司与广州基利斯公司系关联公司,代表奇龙公司及广州基利斯公司与星城公司沟通的亦系同一团队,“星城&奇龙网技术对接(8)”微信群同时针对奇龙公司及广州基利斯公司的项目,由于奇龙公司同意先完成广州基利斯公司的项目,再完成奇龙项目,故微信群聊天只对广州基利斯公司的项目进行了沟通及部分交付,后由于奇龙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继续对接导致开发工作暂停,但两份开发合同约定的第1、2项项目系一致的,故星城公司将广州基利斯公司项目的第1、2项交付给同一团队即同时完成奇龙公司项目的1、2项的交付。奇龙公司认为两份合同项下的软件用于满足不同需求,合同主体不同且单独收取相应费用,星城公司应按照两份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分别交付成果。其虽同意两个项目先后履行顺序,但前提是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交付工作。
三、关于奇龙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
奇龙公司主张因星城公司未能完成软件开发导致其遭受损失依据如下:1.奇龙公司与深圳君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相应转账记录、发票;奇龙公司于2019年3月3日、3月27日、4月23日在京东商城购买收银机的订单截图及相应发票。该些证据载明奇龙公司为购买配合测试的收银机共计花费5980元。2.奇龙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分别与中山基利斯公司、佛山基利斯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及违约金给付记录。奇龙公司与中山基利斯公司、佛山基利斯公司分别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价款金额均为45000元,任一方违约的,需支付的违约金为45000元,奇龙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各向中山基利斯公司、佛山基利斯公司支付了45000元违约金,合计共90000元。4.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广东省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该证据显示星城公司就54000元合同款向奇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83130)因涉嫌违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且不得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奇龙公司为此于2019年7月11日缴纳了3056.6元增值税。
星城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不能证明系违约损失;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奇龙公司有恶意串通其关联公司敲诈星城公司之嫌;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损失的发生是因奇龙公司未及时与星城公司沟通。
星城公司提交了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项目违约责任在奇龙公司一方,其中企业基础信用报告显示,奇龙公司系广州基利斯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65%),广州基利斯公司系佛山基利斯公司、中山基利斯公司的全资股东;录音内容为双方前期就项目内容进行的沟通以及后期就项目无法交付进行的交涉。
奇龙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企业基础信用报告三性无异议;对录音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录音中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且录音内容也均为沟通过程,并无任何实质性进展及交付成果的事实。
本院认为:奇龙公司与星城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及《补充协议》约定,星城公司接受奇龙公司委托就其对软件的特定需求进行定向开发,符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特征,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奇龙公司已向星城公司支付约定的首期合同款54000元,星城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交付系统主要功能部署、开发、测试工作的义务,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星城公司交付了基利斯项目的部分成果,不能证实星城公司完成了案涉奇龙项目的交付义务及双方曾就变更项目完成时间达成合意,由于基利斯项目与奇龙项目分属不同合同并非同一标的,星城公司针对基利斯项目的交付并不能代替其在奇龙项目中负有的交付义务,故本院认定星城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软件开发工作,已构成根本违约,奇龙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星城公司退还相应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星城公司应向奇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54000元合同款。星城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进行涉案软件的开发导致不能交付涉案软件,奇龙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现奇龙公司要求星城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9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奇龙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第一,对于奇龙公司主张支付案外人中山基利斯公司、佛山基利斯公司违约金90000元的损失。奇龙公司与上述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前,所约定的违约金高达合同总价款的100%即90000元,且在软件交付前无需对方预先支付任何费用。其在需要再行委托开发的情况下与星城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合同总价款与前述合同一致,违约金却仅约定为合同总价款10%的即9000元,且在合同签订当日即向星城公司支付60%的合同价款,奇龙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但缺乏获利动机且加重自身风险,明显与正常商业逻辑不符。结合奇龙公司与中山基利斯公司、佛山基利斯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故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退一步来说,即便上述证据为真实,奇龙公司也并未向星城公司披露其与案外人的合同情况,星城公司对其支付的违约金不具有可预见性。因此本院对奇龙公司所称的该部分损失不予认定。第二,对于奇龙公司主张的购买收银机费用5980元,上述费用系奇龙公司为经营所需的支出,且收银机可重复利用,不宜以经济损失论处。第三,关于奇龙公司补缴的税款3056.6元,由于星城公司需退还全部合同款,奇龙公司并不存在需多交税款的情况,故本院对奇龙公司主张的该损失不予支持。第四,对于律师费5500元,由于合同未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且奇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奇龙公司要求星城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以及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54000元;
三、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1元、保全费1340元,合计4991元,由原告广东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6元,被告广东星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琦
人民陪审员 练 媛
人民陪审员 房书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廖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