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4897号
原告:昆山锦威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88号建委国际汽车城2号楼2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78WY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陆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滨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西区立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666610784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锦威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锦威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