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池花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天池花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审80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龙丽,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金儿,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天池花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约村**裕大街**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艾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环罚[2017]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为:一、责令停止热水器装配项目的生产;二、罚款叁万元整。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停止被执行人热水器装配项目的生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决定书的处罚内容。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番环罚[2017]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一项,即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天池花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热水器装配项目的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审 判 员  林锡宏
代理审判员  汤 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