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开发区康庄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郑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温州路9号A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92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原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庭接受询问,但因***与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正在仲裁中,且除***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仅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判的认定,故对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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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