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民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698号
原告: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7000559U,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温州路9号A2栋。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乐乐,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民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301102764M,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潘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民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77938元,退回77913),由原告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董 策
审判员 车 晓
审判员 杨树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