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主张退还预付款,认为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的法律机构处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甲方所在地的法律机构处理”的约定,属双方对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应按法定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系模具加工方,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委托加工方。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预付加工费,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未交付模具。哈尔滨工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并解除合同。依据以上事实,本案指向应实际履行义务的一方和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一方,均系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台州市黄岩创意模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4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