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72号
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4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295629。
法定代表人:郑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039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实缴6900元,余款人民币34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