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1198号
原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039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栋4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295629。
法定代表人:郑丹。
原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24452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