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8648号
原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丹。
原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96.93元,减半收取计102798.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02798.4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