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211-220号
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栋4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6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