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6006号

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省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省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