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344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侯云龙、高万彬诉前保全一案后,申请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云龙名下位于中国光大银行昆明支行账户62×××08的存款636889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侯云龙名下位于中国光大银行昆明支行账户62×××08的存款636889元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