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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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2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2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门淑芳
审判员郭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