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05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338号3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188441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80号C楼4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099535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9元,财产保全费2033元,合计诉讼费4952元,由原告常熟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 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