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3执68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执行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0995355U,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舜江路80号c栋4楼;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211××××98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