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3民初464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厉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卫,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裘小明,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第三人:赵大洪,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第三人:方志华,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第三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裘小明、赵大洪、方志华、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1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314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柏苗
人民陪审员 陈苏均
人民陪审员 王跃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竹 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