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3837号之一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8年9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