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3执823号之八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3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金30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报了财产情况,并提出现阶段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金。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88号不动产(房产权证号:01××89、01××96;土地权证号:嵊州国用2011第00425号),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其住所地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需缴纳的罚金数额较大,现阶段确实经营困难,又申报了财产并提出了具体的履行义务方案,且名下厂房已另行设定抵押,故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暂不宜对其名下厂房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措施,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8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楼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