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8民初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729003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4日生,白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1月21日生,阿昌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诉讼保全费1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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