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8民初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729003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4日生,白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1月21日生,阿昌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诉讼保全费1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