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7290030B,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映山和园106栋。 法定代表人:罗今,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08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686,834元;二、被告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协助支付***劳务费;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0,686,834元;2.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协助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云08执678号,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00万元,本院已将该笔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普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在本案中,债权已实现8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经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协助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纳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