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320975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服装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映山和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7290030B。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8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理由如下:1、澜沧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合同法》中虽有“分包”或“禁止分包”的表述,但是并没有“分包合同”的字样,也就是说《合同法》中就没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说。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分包是基于总包与分包的主体地位而产生的名词,其合同内容可能是勘察、设计、施工中的任何一种,故分包不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的法律关系;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则可以作为从合同内容上区分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的参照,如果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包含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拔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明、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的合同,无论其是分包还是总包,本质上都应当视为施工合同。在本案中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均约定了上述各项;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案由的由来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三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项下还包括九个四级案由,其中第(5)就是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由,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看,依据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则,具有施工内容的分包合同纠纷,理所应当的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反之不具有施工内容的分包合同则另当别论。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人民法院报》在2015年8月27日发表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也可以认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辖。综上,澜沧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澜沧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云南澜沧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8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重庆宏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普洱市澜沧至孟连至勐阿二级公路三合同段K15+452.5-K18+825段内的桥梁工程分包给王**,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重庆宏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不能自行调解时,提交甲方总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决。”而重庆宏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总部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但该协议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重庆宏得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所在地在澜沧县,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澜沧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王**主张澜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澜沧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8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键
审判员 李国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