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16号
原告:刀**,男,傣族,1982年10月15日生,普洱市宁洱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77290030B。
住所:普洱市思茅区映山和园**。
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刀**与被告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刀**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刀**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1元,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彦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