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1财保103号
申请人: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至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区锦湖大路1357号3楼306-D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至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000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至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9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