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至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至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至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以EMS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631.95元人民币,其中执行款49981元依申请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650.95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票、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月25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5、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徐佳丽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