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143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源,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营口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艳芳
审判员  李金萍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奇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