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0440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琦,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经济开发区营口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