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初63号
原告:新文化报社,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69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民,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阳,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新闻网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426号。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
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营口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佟德军。
原告新文化报社与被告吉林新闻网站、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新文化报社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文化报社因与被告吉林新闻网站、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文化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文化报社负担。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李金萍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