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青蓝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龚旺与某某、自贡青蓝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21号之六

被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309402980N,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李斌。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46.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