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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旺与某某、自贡青蓝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21号之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6.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