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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旺与某某、自贡青蓝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21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