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青蓝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自某某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1层1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壁州市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闫仕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彩灯制作报酬41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2万元,共计43万元。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裁定347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35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通江县房管局、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合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四川超越永恒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自***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时,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