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静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淑,北京龙韬致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新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旺路6号研发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立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淑,北京龙韬致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上诉人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新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原审被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创新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之一中创新航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且本案涉及复杂的单体电池正极片的技术方案,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节省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代公司答辩称,被告之一埃安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埃安公司未作陈述。**时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时代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中创新航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时代公司专利号为20181069XXXX.2、名称为“正极极片及电池”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规格为58Ah(也称为L148N58型号)的动力电池(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埃安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判令中创新航公司赔偿**时代公司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时代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事实和理由:**时代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于2019年4月30日获得专利授权,处于有效状态。中创新航公司未经**时代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不仅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而且几乎全面抄袭了**时代公司的相关专利产品。埃安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将被诉侵权产品为零部件使用的广汽传祺牌电动汽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中创新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创新航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方案,技术事实查明复杂,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节省司法资源,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时代公司基于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认为中创新航公司实施了涉案专利,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具体的实施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动力电池,为电动汽车整车产品中使用的零部件。埃安公司销售的广汽传祺牌电动小轿车中使用的储能装置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埃安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时代公司指称中创新航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埃安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埃安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辖区内,福建省福州市系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时代公司起诉列明的被告、声明的事实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之一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时代公司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中,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中创新航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原审立案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原审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作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虽202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系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主要审查的原审法院立案时对案件管辖权的裁定是否正确,故本院适用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有关管辖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评判。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之一埃安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批复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时代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中创新航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亦为本案管辖连结点之一,但是该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中创新航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单 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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