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静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佳,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旺路6号研发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立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新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原审被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山埃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2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中创新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行业关注度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本案属于涉及技术事实重大复杂、疑难,须委托有资质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过程须进行现场勘验。(三)本案中,**时代公司的专利号201910295365.4、名称为“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限定了极其宽泛的保护范围,几乎涵盖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动力锂电池产品,属于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考虑到案件涉及的技术异常复杂,认定事实不当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新能源汽车电池行业的健康发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代公司辩称: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创新航公司仅对本案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中创新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的审理将在福建省辖区内,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此外,本案的诉讼金额也未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标准。请求驳回中创新航公司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仓山埃安公司未作陈述。**时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时代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中创新航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型号的“单体型号为L148N58(工信部备案的单体型号)、模块型号为D148N58F的动力电池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仓山埃安公司仓山埃安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判令中创新航公司赔偿**时代公司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时代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事实和理由:**时代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于2020年8月28日获得专利授权,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中创新航公司未经**时代公司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而且几乎全面抄袭了**时代公司的相关专利产品,涉嫌使用**时代公司拥有的多项中国专利,对于实施侵权具有明显的故意。仓山埃安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零部件的广汽传祺牌电动汽车,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中创新航公司、仓山埃安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时代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时代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中创新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福建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行业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重大复杂,涉及的技术事实十分复杂,目前,行业内汽车动力电池大多数采用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类似的技术,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行业有重大影响。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创新航公司对本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理由为本案系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时代公司起诉列明的被告、声明的事实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之一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时代公司认为中创新航公司、仓山埃安公司实施了侵害其专利权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发生于数目有限的主体之间,其影响范围限于本案的涉诉主体,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审理将在福建省辖区内,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的诉讼金额也未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标准。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相关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中创新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中创新航公司上诉主张及本案案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本案中,**时代公司对中创新航公司、仓山埃安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中创新航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仓山埃安公司销售的广汽传祺牌电动汽车系被诉侵权产品为零部件。**时代公司就此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仓山埃安公司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其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构成本案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创新航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应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前述规定所确定的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已经充分考量了相关因素:案件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等方面。本案为诉讼标的额3050万元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不符合前述明确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标准,现中创新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系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或者已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审理的情形。故中创新航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创新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单 立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久昌
书 记 员 尹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