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867号
原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
法定代表人:周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清,该公司律师。
被告:华泰慧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6AC702。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南京泰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MA1P7RM54A。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慧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泰智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4元,减半收取计9242元,由**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喜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