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尔智慧工厂科技有限公司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德尔智慧工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A1栋614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400290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德尔智慧工厂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1号*****15幢2梯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3JQ0N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德尔智慧工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公司)、原审被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德尔公司在一审中已经请求沃***公司返还其超付的工程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案涉工程已实际完工,一审对德尔公司的反诉请求未予审理并要求其另行主张不当。故一审判决对德尔公司实际欠付沃***公司的工程款及其已支付的工程款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德尔智慧工厂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