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662号之二
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360328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797195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