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淑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3121号 原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申淑明,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淑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鼎劳人仲字[2022]第23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2022年11月10日,申淑明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闽0982民初308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两个案件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0982民初308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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