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108号 申请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2134XY,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884544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11月2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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