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735号
原告:***,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0605371,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