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735号 原告:***,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0605371,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香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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