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1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B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42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6民初49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