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406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B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4255P。
被执行人: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红旗商贸文化广场北区四层431-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9998063E。
本院在执行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皖0406民初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020)皖0406执8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谈话,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但实际未履行。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