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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收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02民初6781号 原告:**收,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B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9016313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收诉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收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