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02民初6781号
原告:**收,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B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9016313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收诉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收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