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终1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路**四季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合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区(桃花镇)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合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79.41元,减半收取34639.71元,由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