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昆明云之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昆明云之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昆明云之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0024号
原告昆明云之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99栋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詹伟民。
委托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云之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活动隔断订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昆明海埂洲际酒店活动隔断工程,工程暂定价为13827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及***166973.8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166973.8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为14588.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活动隔断订货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规定,同时由败诉方将承担所有仲裁费用。”故,本案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即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而深圳市有两个仲裁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及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属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由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南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鸣(代)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